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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举办“鑫士铭法律实务大讲堂”第十一期:担保物权竞合规范原理——以民法典第412条之适用为例
作者:&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25-04-20&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4月17日,山东大学“鑫士铭法律实务大讲堂”第十一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清华大学麻花天美星空果冻耿林教授以“担保物权竞合规范原理——以民法典第412条之适用为例”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麻花天美星空果冻张平华教授主持,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学信律师、中国海洋大学麻花天美星空果冻瞿灵敏教授担任与谈人。齐鲁(青岛)律师所首席合伙人王刚,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玉燕,麻花天美星空果冻博士后王玉乔以及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七十余位师生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耿林以近期接触的真实案例作为导入,指出担保物权竞合规范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他从担保物权竞合中隐藏竞合的特殊类型和《民法典》第412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等方面,详细讲述了担保物权竞合相关的基础概念与法律规定。耿林系统介绍了抵押物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以及在抵押物租金上设立质权时该规则面临的适用难题。他指出,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最后,他通过分析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及优先顺位,揭示了担保物权竞合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利益平衡,并进一步探讨了担保物权竞合规则与一般优先权规则的差异。



与谈环节,刘学信对讲座内容做出了总结。瞿灵敏从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冲突与平衡的角度发表了观点与见解。提问环节,耿林就同学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回应。


文 | 郭雨菡

图 | 汲晓璇

审核 | 张平华 董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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